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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已婚女子6万余元财物 能否收回?法院判了!

来源:红网嘉禾分站 作者:李姝婷 编辑:唐麒斌 2023-03-21 17: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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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李姝婷)“法官,我们恋爱两年了,我才发现她已婚已育,我要求把我付出的钱都退回来!”未告知婚育事实,女子“受赠”的6万余元财物是否应当返还?近日,嘉禾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男)与被告(女)于2018年相识,2020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原告自述,恋爱期间从未去过被告家拜访,也未宴请过被告家人,至2022年6月发现被告婚育事实前,为被告转账和购买各类物品累计6万余元(包括转账给被告的聘礼2万元)。而被告表示,双方之间系男性对女性的追求,原告明知被告有家庭,仍用金钱诱惑被告,故发生了一些共同消费,该消费并非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年龄均已超出30岁,应当具备一定的日常生活经验。是否已婚是恋人之间在建立恋爱关系前必须了解的前提条件,未婚的一方与已婚的一方建立恋爱关系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原被告的户籍与恋爱地点皆在同县,原告自述在长达二年多的恋爱期间均未发现被告结婚生子的事实,也未去过被告家拜访以及宴请过被告之亲友,有违常理和当地习俗。原告要求返还恋爱期间除聘礼2万元以外赠与被告的钱和物品的诉请,因双方无约定,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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