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王慧莲 曾亮)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坦坪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彭某和被告雷某约定由彭某自主选择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后,由雷某负责期货买卖并作出立下只赚不亏的保证,如果投资获利四六开,如有损失雷某一人承担。由于投资不善,彭某12万元投资本金亏损至3千余元。雷某不愿承担损失,双方争执不休,彭某遂将雷某告至法院。
承办该案件后,坦坪法庭法官全解军迅速锁定双方争议焦点,即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委托投资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有违证券法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情形。双方损失应按照各自过错进行分担。雷某拿着彭某的投资款妄图生利,属于典型的借鸡生蛋行为,对投资亏损负有主要责任,彭某轻信雷某只挣不亏的保证,属于典型的投机心理对投资亏损负有次要责任。为此,上述投资亏损由雷某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彭某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来源:红网嘉禾分站
作者:王慧莲 曾亮
编辑:李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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