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谢思宇)因同伴的不文明行引发其他同学之间的斗殴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作出不文明行为的同伴是否要为此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嘉禾县法院受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佳、李某鹏系在校同学。2014年4月4日下午放学回家途中,被告刘某佳与被告李某鹏走在一起,被告刘某佳要原告胡某某提书包,胡某某没有答应。被告李某鹏便踢了胡某某一脚,胡某某则捡了块石头打向李某鹏,没打到李某鹏,反而打到被告刘某佳身上。为此,被告刘某佳与原告胡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胡某某右手受伤,被告刘某佳也被原告胡某某咬伤。事后,原告胡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医疗费8343元。经司法鉴定,原告胡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嘉禾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害。本案中因李某鹏的不文明行为,引发了刘某佳与胡某某的冲突导致胡某某受伤。对此,被告刘某佳、李某鹏的行为具有过错,对胡某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胡某某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案时发,原、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嘉禾网
作者:谢思宇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