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曾亮 刘凤)一方婚前预交部分购房款,婚后双方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贷款事宜、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近日,嘉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其对离婚中涉案的房屋产权进判决归原告所有,女方获得房屋折价款60000元。
【案情回顾】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小孩满月时,被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婚前男方在县城定购商品房一套,并陆续预交了部分购房款。婚后,原、被告共同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住房贷款,由男方每月承担购房贷款 。
【法官说法】
关于原、被告离婚情况下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判决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原、被告争议的房屋在婚前虽已由原告预交部分购房款,但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亦是原、被告双方,且婚后支付了部份房款,偿还了部分利息,故被告对该房屋享有部分权利。
来源:嘉禾网
作者:曾亮 刘凤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