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王赏叶)刘某因4年前的一起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然而在缓刑考验期最后四个月,刘某又犯新罪再次获刑。近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嘉禾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刘某,男,41岁,嘉禾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本刘某在2014年9月就可以结束缓刑考验期,重获自由之身,谁知刘某又犯新罪。2014年5月,刘某伙同他人在嘉禾县天龙宾馆303房间吸食毒品被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刘某身上查获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共计若干克。近日,刘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诉,最终,刘某的缓刑被撤销,数罪并罚共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在此提醒,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行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刑的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刑罚。社区矫正人员要深刻反思,积极改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切勿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来源:嘉禾网
作者:王赏叶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