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唐红 李学东)交付的商业门面不具备独立通行的条件,当开发商向购房者索要购房余款及逾期支付购房余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时,购房者是否享有抗辩权?近日,嘉禾法院依法对这样一起商业门面买卖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确认在开发商未为其所出售的门面提供独立出入通道时,购房者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购房者延迟支付购房余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案情回顾】
2010年5月,嘉禾某置业公司与黄某签订了定购商业门面购房合同。由于黄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该置业公司交清购房余款,该置业公司便向黄某下达了催交购房余款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而黄某以所购门面没有独立通道以供出入为由拒付购房款余款。为此,该置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房地产交易中,能够通行是房屋的应有属性,开发商在出卖商业门面时应当保障该门面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保障该门面有独立的进出通道。但本案中,开发商向购房者所交付的门面不具备通行条件,导致购房者的门面的价值及其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开发商在履行合同时存在重大瑕疵,应视为没有完全履行交付义务。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李学东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