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雷春燕)机动车车主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伤者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赔偿?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车主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者损失;不足的部分先由车主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剩下的部分按车主与伤者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的大小进行划分。
【案情回放】
2014年1月23日19时16分,李某驾驶其自己购买的小型普通客车与相对方向黄某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即住院治疗。2014年2月1日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责任。2014年6月17日,黄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黄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970.0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责任,黄某的各项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且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据此,黄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再由李某予以赔偿。
【温馨提示】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车主一定要购买交强险,以减少意外发生时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了交通事故时,车主将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赔偿的再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来源:嘉禾网
作者:雷春燕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