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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嬉戏受伤起纷争 法院判决侵害者监护人担责

来源:嘉禾网 作者:章新胜 编辑:邓和明 2014-10-10 15: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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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通讯员 章新胜)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和邻居的小孩一起嬉戏也是我们少年时期美好的回忆,但是因为嬉戏受伤害,则会让天真的友谊蒙上阴影。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坦坪法庭审理了一起小孩嬉戏受伤赔偿案件。

  原告李小锋与被告李华本是邻居,两家关系尚好,2013年3月29日下午放学后,原告与被告在一个水池边玩耍,在玩的过程中,被告认为洒在他身上的水是原告所为,故捡起一块石片砸向原告,导致原告左脚严重受伤,流血不止。原告因受伤住院花费两万多元,但是被告父母只支付4000元之后就不再支付医药费用,后双方经村委会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父母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父母进行赔偿。

  嘉禾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李某对于原告的伤情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原告对引发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且双方监护人对各自小孩均未尽到监管职责,对本案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法定代理人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自负30%的责任。

  判决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的父母进行了走访,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并希望双方大人之间能不计前嫌,重归于好。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均认可法院的判决,并表示愿重修旧好。至此,一场“童年的纷争”至此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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