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尹盼春) 作案后仍不思悔改再犯,湖南嘉禾一小偷最终自食其果,落网后需为其以前犯下的扒窃案买单。
2014年3月,家住湖南嘉禾珠泉镇的无业青年李某在县人民医院扒窃了曾某黑色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及现金2100余元。后来经人提供线索,失主曾某在县城找到了行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把李某扭送到公安机关,李某退还了曾某2000余元现金。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2013年11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嘉禾县行廊镇市场扒窃了雷某一部白色苹果4S智能型手机,以4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低价变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目前,本案正在依法审理之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法官说法】
扒窃是公共场所中常发性的盗窃行为,严重危及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有效打击各种盗窃行为,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罪名的较《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新刑法修正案规定,以后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嘉禾网
作者:尹盼春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