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唐红)近日,湖南嘉禾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会计和出纳作为借款人,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且表明该借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但未加盖企业公章的借贷纠纷案件。
2012年5月,湖南嘉禾一家煤炭企业因扩大经营生产遂向李某借款,在借款过程中,该企业的会计刘某在借款人一栏上签了字,出纳黄某在出纳一栏上签字,且表明该笔借款用于企业扩大经营生产,但未在该协议上加盖该企业的公章。随后,出借人李某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向该企业出纳黄某个人建设银行A账户上汇入50万元。经查,出纳刘某个人建设银行的A账户是该企业认可的一个供企业周转资金用的账户,而且该50万元实际上也用于了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上。后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向李某偿还本金和利息,为此,李某以刘某与黄某共同向其借款不还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黄某两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刘某与黄某则认为,该笔借款是属于企业职务行为,李某要其两人还本付息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会计刘某在借款协议上的借款单位一栏签字,出纳黄某在该协议上的出纳一栏签字,虽未加盖借款单位的公章,但该协议明确载明此笔借款用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事实上该笔借款也用于了企业生产经营上,会计和出纳的借贷行为也为该企业所认可,两人的借款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因此,该案所涉借款的借款人为该煤炭企业,而非会计和出纳个人,出借人李某要求会计刘某和出纳黄某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出借人李某的诉请。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