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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让人“捎话” 嫌疑人“听话”自首

来源:嘉禾网 作者:倪建强 程伟林 编辑:邓和明 2016-04-13 14: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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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通讯员 倪建强 程伟林)2014年9月28日,嘉禾县某煤矿发生了一起重大的煤矿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迅速介入调查。调查中发现,该矿驻矿安监员张某的重大职务过失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可自事故发生后,张某已不知所踪。

  2015年11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办案人员多次走访张某所在镇村,了解到张某可能藏匿在广东某市。随后办案人员通过张某亲友、村镇干部给张某“捎话”,向其宣扬国家刑事法律中有关自首情节的政策以及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指导思想,希望张某能主动投案自首。

  2016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村、镇干部的带领下,前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对其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调查中,当检察官问起张某从出逃到自首如何转变时,张某讲到当初出逃是因为自身法律知识匮乏,缺少面对法律的勇气,选择了“一走了之”,但在检察机关和村、镇干部向其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后,他意识到法律的公平,逃避并不能解决和弥补自己的过失,只会让自己的内心更加不安。据了解,张某在广东逃避期间,一直隐瞒真实身份,在私办的小工厂做工维持生活,生活十分艰辛,家人的担心也让他内心十分煎熬。

  张某主动投案自首之后,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张某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也会建议法院对张某的犯罪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此案件正在继续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刑法》第67条指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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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建强 程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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