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李勇军)显名股以煤矿集资名义收取隐名股东(小股东)交来的1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到底由煤矿负责偿还还是由收取借款的股东负责偿还?近日,湖南省嘉禾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煤矿股东雷某偿还原告雷某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原告雷某生诉称,2010年5月10日,被告以某煤矿集资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5%,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被告雷某光辩称,原告系某名下某煤矿的隐名股东(小股东),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10万元是煤矿经营过程中向股东追加的集资款,并不是个人借款,该借款个人并未占用,已全部投入煤矿。原、被告之间系投资关系,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借款本息应由煤矿负责偿还。
第三人某煤矿陈述,煤矿股东会议的决议是要求大股东按股金的比例集资,但从未授权任何股东以煤矿名义对外借款,原告的借款与煤矿无关。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在收条中虽然载明了其收到的是某煤矿的集资款,收款人也注明了某煤矿雷某,但根据煤矿提供的股东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该记录中只有要求股东按股金比例集资,并无煤矿授权股东对外借款后由煤矿偿还本息的记录。雷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本人所写,亦未加盖煤矿公章,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收条对煤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按基础法律关系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官提醒,投资须谨慎,假借他人名义出具的条据,事后未经他人追认和认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勇军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