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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殴打他人 酒后冲动终吞苦果

来源:嘉禾网 作者:蒋玉菊 编辑:邓和明 2016-03-02 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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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通讯员 蒋玉菊)春节本是阖家团圆的幸福时刻,然而李某却因酒后壮胆到他人家寻衅滋事,最终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苦果。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酒后寻衅滋事的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面对法院的判决,被告人李某对自己一时鲁莽冲动的行为懊悔不已。

  2015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一),被告人李某的亲戚李某甲、邓某甲等人一起在李某家吃中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之父李某乙谈及2014年11月因砍树被同村王某甲家举报后,被嘉禾县森林公安局处罚一事,被告人李某认为其父受了委屈,而迁怒于王某甲,遂借着酒性到王某甲家讨个说法,恰好在王某甲家门口遇到王某甲、王某乙及其妻雷某某、王某丙等人,被告人李某直接对王某乙、雷某某、王某丙等人进行殴打,与此同时,被告人李某的父亲李某乙,母亲曾某某,伯父李某甲、邓某甲等人也赶到王某甲家,双方陷入互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将王某乙、雷某某打伤。王某乙头部疼痛、头晕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雷某某右第五肋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王某丙被李某甲、李某打伤头部,经法医鉴定,其损伤为脑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甲在斗殴中额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2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失控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自愿代替被告人李某赔偿损失四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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