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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方拒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承建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编辑:邓和明 2015-07-03 15: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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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通讯员 唐红)当工程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承建方支付工程款时,承建方能否就上述工程款在发包方工程项目被拍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近日,湖南嘉禾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发包方拒付工程款,承建方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件。

  2014年初,雷某与徐某口头约定,雷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徐某的厂房、空坪地板以及花池等工程。2014年5月15日,工程竣工后,经雷某、徐某结算,总工程款为111600元。当日,徐某支付雷某工程款10000元,其余工程款101600元,徐某向雷某出具了欠条一张。事后,雷某多次向徐某催讨工程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并请求法院确认雷某在徐某厂房被拍卖时,就其被徐某拖欠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承包工程事实均予以认可,而且工程竣工后,徐某对雷某的工程量也进行了结算,双方口头约定的工程承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雷某已按约定要求完成了工程任务,而徐某没有按约定履行给付雷某工程款的义务,属违约。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雷某为承建徐某工程已垫付了工作人员报酬以及工程材料款。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对雷某要求其被徐某拖欠的工程款从徐某的厂房拍卖款中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也明确规定:“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本案的原告雷某请求法院在拍卖被告徐某厂房时就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支付被告徐某拖欠其工程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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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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