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尹振亮 王 晴 朝 鸣)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工死亡能否获得补偿?最近嘉禾县驻东莞农民工维权帮扶中心的案例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周某生来自嘉禾县石桥镇秀庭村,除了一个兄弟外,没有其他的近亲属,2013年7月周某生只身来到东莞常平镇某五金厂打工,并居住在工厂周围的一家出租屋内。2014年2月,出租屋的房东发现老周死于出租屋内,当地警方进行了现场勘验。
对于死亡的原因,各方认为是春节期间喝酒过量所致,属非因工死亡的,这点各方均无异议。但是,找工厂,工厂说,既然是非因工死亡,工厂就没有义务赔偿,“最多给点人道主义补偿”。
嘉禾县驻东莞维权帮扶中心得知这个事情之后,接受其兄弟周某民的委托,派出法律工作者查看了现场,了解了有关情况。法律工作者分析,出租屋内醉酒死亡,与出租屋本身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房东没有赔偿义务。法律工作者认为,五金厂是周某生的用人单位,虽然不是因工死亡,但是根据广东省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在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的积极争取和沟通下,该工厂不但按规定给予了上述补偿费用,还出于人道主义的关心,一次性另外补偿22930元,至此,该死者家属获得5.5万元的补偿款。
来源:嘉禾网
作者:尹振亮 王晴 朝鸣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