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曹细华)在交通事故现场,交警依法暂扣了肇事摩托车,但肇事者的亲戚曾某华对此不服,认为是交警设卡为难,继而对该民警进行殴打。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某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4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华因其亲戚雷某光的摩托车与李某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之事,对交警暂扣肇事车辆不服,在桂嘉路嘉禾煤矿路口路段,对嘉禾县交警大队民警刘某鸿殴打,将刘某鸿右眼打伤。经鉴定,刘某鸿的伤为轻微伤。
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曾某华主动到嘉禾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曾某华赔偿了被害人刘某鸿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刘某鸿对曾某华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曾某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曹细华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