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王斌 曹细华)因汇款操作不慎,误将用于开学的学费汇入他人账户,追讨无果,双方诉诸法院。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代某7000元。
2013年9月2日上午,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的女士徐某在市内建设银行ATM机上汇款7000元给儿子代某用于缴纳学费。因操作失误,竟将该款项汇入了家住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的被告李某的账户。事后,原告的父母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经派出所的协助联系上了李某,但是李某不同意返还。无奈之下,代某于2014年3月3日起诉至,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的母亲误将学费汇入被告账户,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故该7000元并不归被告李某所有,其所有权仍属原告代某。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王斌 曹细华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