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李勇军)转让单位团购房资格后,由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转让方后悔不已,便提出终止履行协议,受让方一纸诉状将被告蒋某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单位团购房资格有效,被告蒋某应协助原告曹某领取诉争房屋钥匙和办理相关房地产手续的义务。
2010年临武县某单位决定将职工住宅区随办公楼搬迁至新址,随后该单位成立了建房领导小组,将单位职工住宅区建设项目委托贵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确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具有团购房资格。蒋某为临武县某单位职工,2010年7月21日,原告曹某(乙方)委托其胞妹与被告蒋某(甲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团购资格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应付甲方转让费53800元,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进行团购建房,建房的所有出资由乙方承担,所建房屋及杂房归乙方所有,甲方还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房地产手续。之后,原告支付了转让费53800元,并交纳了预收团购房款12万元。后由于临武县某单位建房领导小组参与管理和运作,降低了建房成本,团购价降低,而同期商品房的价格却在上涨,被告提出增加转让费遭到原告的反对,被告遂提出终止履行协议,以致酿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团购资格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没有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无效情形,协议订立时亦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问题,临武县某单位对转让行为并未提出反对,其合同效力应依法予以确认。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勇军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