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唐红 蔡丹)为贪图便宜,明知是来历不明且没有合法手续的黑车,却执意购买,结果却落了个人财两空的下场。近日,嘉禾县法院依法对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在广东省连州市星子镇以1.68万元的价格从一位陌生的男子处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车辆识别码被撬毁,且没有合法证明的五菱牌面包车。经查,该车系李某于2009年3月27日在临武县金山村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评估价值为253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曾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曾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少数市民抵挡不利润的诱惑,想通过低价的付出获得不成正比的收入,孤注一掷,铤而走险,明知是来历不明的没有合法手续的赃车、黑车,却仍执意购买,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广大市民不要贪图小便宜而去购买价格低廉、无合法凭证的车辆,否则将会触犯刑法,最终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蔡丹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