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利红 文和平 文静) 近日,记者从县就业服务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发2009年4号文件“关于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的政策规定,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2009年底已享受三年社保补贴的人员,今年将再延长1年继续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县就业服务中心提醒符合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于政策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前,凭缴费收据、《再就业优惠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乡镇、社区申报办理有关补贴手续。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利红 文和平 文静
编辑:邓和明